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1)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2)被处驱逐出境的;    (3)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4)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5)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